澳洲联邦议会于 8/7/99 立法推行商品及服务税 (GOODS & SERVICE TAX -GST),由
1/7/2000 开始取缔现行的省销货税 ( Wholesale Sales Tax ) 及部份厘印费 ( Duty )
改为徵收 10% 的商品服务税。
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也可称为消费税 ( Consumption Tax ) 。因为有关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商品及服务税并非生意经营的成本,但税额是经营者负责代政府徵收及缴交,所以经营者对此税制应要有一定的知识。
商品及服务税 (GST) 将适用于大部份商品及服务销售活动,是一种多重阶段的税项。
应课税供应 Taxable Supply
当商品及服务符合以下六点要素,商品及服务供应者(即生意经营者)需要代政府向购买者(客户)徵收 10% 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
1. 所供应的是一件实物或权利
2. 有报酬或价格 ( Consideration )
3. 供应者是一个企业 ( Enterprise ) 进行交贸活动
4. 所供应的商品及服务是生意经营中的一部份
5. 商品及服务均在澳洲供应或消耗
6. 供应商是政府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商
并非所有商品及服务都被徵收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有些商品或服务是全免税供应 ( GST Free ) 。例如基本食物,医疗服务,教育及宗教服。供应商
(生意经?者) 供应此等商品或服务是不须向购买者徵收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提供此等商品及服务之生意经?者可向政府取回在生产商品及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被徵收的税款。
此外,有些商品或服务是已付输入课税 ( Input Taxed ) 生意经营者(即供应商) 供应此等商品或服务都是毋须向购买者(消费者)收取
10% 商品及服务税,但生意经营(供应商)不得取回在其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被徵收的税款。这种已付输入课税 (
Input Taxed ) 供应括财经服务,住宅租赁。
登记及注册
澳洲商业登记号码 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简称ABN,由 1/7/2000 开始如生意经营者没有澳洲商业登记号码,所有生意活动收入将被扣除个人最高税率
48.5%。政府更规定供应商在税务发票 ( Tax Invoice ) 上印上此澳洲商业登号码。
如果生意经营的过去或末来十二个月的总营业额是超于五万元就必须向政府注册。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可与澳洲商业登记号码 (
ABN ) 一同申请。
的士(计程车)行业,不论?业额多少,政府规定必须向税局注册。
新个人税率 New Tax Rate
1/7/2000 开始个人税率将改为
$ 0 至 $ 6,000 0%
$ 6,001 至 $20,000 17%
$20,001 至 $50,000 30%
$50,001 至 $60,000 42%
$60,001 以后 47%
公司税则改为 34%
新缴税制度
1/7/2000 开始澳洲税务局将归立统一多项税款,改为 PAY AS YOU GO (PAYG) 。
生意经营如过去或未来十二个月之总?业额超于二千万,必须在每月后二十一天内呈报一份商业活动报表 Business Activities
Statement ( BAS ) 和缴交有关税款。
大部份其他生意经营都需要在每季后二十一天内呈报此商业活动报表( BAS )和缴交一切有关税款。
第一季为七月至九月
第二季为十月至十二月
第三季为一月至 三月
第四季为四月 至 六月
商业活动报表(BAS)
1. 生意经营者在每季或每月之:
(I) 总营业额,
(II) 总购入之货及服务金额,
(III) 销货当中代政府徵收之税款,
(IV) 在生产商品或供应服务过程中已被徵收的税款,
(V) 应付或取回之商品及服务税 (GST)。
2. 每季或每月的总工资、代政府从工资扣起的人工税总数 (Group Tax)
3. 暂缴入息税 (Tax Instalment)
4. 员工福利税 (Fringe Benefits Tax)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澳洲公平竞争及消费者委员
( ACCC ) 是政府委任专责监管一切有关因税改过程中之价格榨取 ( Price Exploitation )。
若果被判定有价格榨取行动,最高罚款分别为独资或合颗生意经营者为五十万,有限公司生意经?者为一百万。
Contract合约
商品及服务税于 2/12/98 呈交联邦议会于 8/7/99 通过立法。如果有关合约是于 2/12/98前签立的,而这合约是一份不可修订的
( Non-Reviewable ) 供应商毋须就合约内所指定的供应代政府向购买者收取 10% 商品及服务税 ( GST
)。若合约是一份可修订的 ( Reviewable ) 合约,供应商必须从修订合约那一天代政府向购买者徵收 10%
的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如果合约供应时间超越 1/7/2005,虽然合约是一份不可修订的合约,供应商 (生意经营) 必须从 1/7/2005
开始代政府向购买者徵收10%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如果有关合约是于 3/12/98 至 8/7/99 期间所签定的供应商于 1/7/2000 是否要代政府徵收 10%
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就要视乎合约是否可以修订及同时购买者是否可以向政府取回生产商品或供应服务过程中所被徵收的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1. 如果合约是可修订同时购买是能够向政府取回生产商品及服务税的,供应商就不须代政府向购买者徵收取 10% 商品及服务税,直至合约修订那天或至
1/7/2005。假若购买不能向政府取回商品及服务税的,供应商就须由 1/7/2000 开始代政府徵收 10% 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2. 如果合约是不可修订同样购买是可向政府索回从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被徵收的商品及服务税( GST )。供应商就不须代政府徵收
10% GST直在合约终结或至 1/7/2005,同样如果购买方不能向政府索回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的,供应方就必须由
1/7/2000 开始代政府向购买方徵收 10% GST。
生意买卖Sales Business
若能够符合下列条件。此项活动是不用收取 10% 商品及服务税 ( GST ) 。
1. 有交贸价 Consideration
2. 买方已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3. 买卖双方在合约上同意所出售是一个继续经?的生意 ( Going Concern )
4. 卖方要证明直至出售生意那天卖方是一直经营那生意
特别条例 Special Rule
新税法将对下列项目有特别方法处理。
1. 出售于 1/7/2000 开始建筑的物业
2. 二手商品供应
3. 保险
以上简介只能作参考用途,笔者按当时法例动笔,因税例不断地更改,固读者必须咨询其会计师或税务顾问。若任何读者倚赖此简介而蒙受任何损失,本会计师楼将不会承任何法律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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